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二十三条 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