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三章 国防动员规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章 国防动员规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拟订国家国防动员规划。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部署拟订本行业、本领域国防动员相关规划。
省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规划。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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