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三章 国防动员规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章 国防动员规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国防动员实施预案体系。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国家国防动员总体实施预案。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部署编制相应的国防动员专项实施预案。
省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总体实施预案。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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