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十九条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的威胁消除后,应当按照决定实施国防动员的权限和程序解除国防动员的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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