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准确及时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