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十八条 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