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将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纳入战备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落实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落实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