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国防动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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