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