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十七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国防动员工作职能。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定的事项,由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指导下,履行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工作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指导下,履行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工作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