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十二条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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