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