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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