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擅自从事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