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批准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