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一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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