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二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二)出借、出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单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