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税务等有关主管机关并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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