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业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业务 第十八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遵循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的经营方针,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提供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