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状况;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或者生态风险;
(四)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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