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