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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