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