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