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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