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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