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