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法律 发布日期:2024-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