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