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