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