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