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