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