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养、修复等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
(三)文物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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