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五条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文物的,应当征得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并签署拍摄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自拍摄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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