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三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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