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二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