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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