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四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