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三十六条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收藏单位的报告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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