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取得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4名以上接受过考古专业训练且主持过考古发掘项目的人员;
(二)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从事文物安全保卫的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考古发掘所需的技术设备;
(五)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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