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九条 危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危害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危害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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