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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