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第三章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第三章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易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相混淆的图案、标记或者符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