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国家主管机关)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区域主管机关)主管本管辖区域内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
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的管辖区域由国家主管机关确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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