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负责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