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八章 审判程序 · 第四节 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四节 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条 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