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四章 海事强制令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四章 海事强制令 第六十一条 海事强制令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作出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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