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