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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