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