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海事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数额,并附有关证据。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